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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進入實習階段前之性騷擾防治宣導教育,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規劃辦理防治教育宣導

依教育部110年02月17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00012284A號函,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性平會)併學生校外實習、建教(產學)合作學習,應將每年度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列為例行重點宣導工作,在學生完成校內課程,進入實習、建教(產學)合作學習階段前,均需辦理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宣導教育,並由性平會定期檢視與檢討辦理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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