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騷擾定義
定義一:校園作為教育場所
依據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第2條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1.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2.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定義二:校園作為工作場所
依據《兩性工作平等法》第12條:本法所稱性騷擾,為下列兩款情形之一:
1.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2.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定義三:校園作為公共場所
依據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2條: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1.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做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2.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性騷擾的類型
依據以上對於性騷擾的定義,其共同的特點為:
一、敵意的環境或/且交換式性騷擾。
二、與性或性別偏見/歧視有關。
三、違反他人之意願,且不受歡迎。
四、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。
校園性騷擾的涵蓋範圍相當的廣泛,從帶有性意味、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/論、文字,到不受歡迎的肢體觸碰;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,都是性騷擾。
性騷擾的類型分為以下四種:
1. 言語的騷擾(verbal harassment):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,包括帶有性意涵、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,甚或帶有侮辱、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。例如: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、性吸引力,讓女性覺得不舒服;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,並加以貶損(或明褒暗貶)。
2. 肢體上騷擾(physical harassment):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(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)做出肢體上的動作,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。例如:擋住去路(要求外出約會、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)、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(掀裙子、 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)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。
3. 視覺的騷擾(visual harassment):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、宣傳單,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。
4.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(unwanted sexual requests):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。例如:教師以加分、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