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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安通報

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
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,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,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,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、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。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。違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通報流程:
填妥通報單(附件)→送校安中心通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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